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訴字第四六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確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坐落於如附表所示土地(以下簡稱為系爭土地),為未登記之土地,為原告所管理。被告於八十六年間依當時有效之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以下簡稱為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主張自民國五十年一月一日至民國六十一年一月一日止,占有該土地達十一年之久,已時效取得,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然被告所主張者並非事實,原告乃於安輔條例同條項規定之公告期間內依法提出異議,由金門縣地政事務所之異議處理小組辦理調處,結果卻認大洋段八三七、八八六地號土地應准被告之申請,大洋段八七八之二地號土地除原城牆扣除外,亦應准被告之申請,並請金門縣地政所依登記程序進行。原告對該調處結果不服,爰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提起本訴。並聲明:請求判決確認被告坐落金門縣○○鎮○○段○○○○號,面積零點一零八六零零公頃;金門縣○○鎮○○段八七八之二地號,面積零點二零零三零零公頃;金門縣○○鎮○○段○○○○號,面積零點一一六零零零公頃土地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如附表所示三筆土地均為祖先所遺留,之前均為母親在耕種,自五十年一月一日至六十一年一月一日間則為被告在耕種。大洋段八三七、八八六地號二筆土地,有一部份在三十八年至四十年間就被國軍圍鐵絲網,在鐵絲網的範圍內固然無法耕種,在鐵絲網的範圍外,還是可以耕種,鐵絲網在五十幾年間已撤除。大洋段八七八之二地號土地,從五十九年至六十年間,始因國防建設,被國軍圍起來,而無法耕種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條例適用地區之土地,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檢具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管轄地政機關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同條第二項則規定:「本條例適用地區之未登記土地,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檢具權利證明文件或土地四鄰證明,申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再按,民法上時效取得他人不動產之規定,以所占有者為他人之不動產為前提,若所占有者為自己所有之不動產,縱使占有使用,本為所有權所表彰之權能,並無時效取得之問題。分析上開規定,因軍事原因喪失土地占有者,若所占有之土地本為自己所有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應向地政機關申請歸還;若所占有者為他人未登記之土地,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應向地政機關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兩者迥不相同,應予區別。
(二)經查,被告自認系爭土地為其祖先所遺留,於五十年一月一日耕種之前,亦為其母親在耕種使用等情,經證人柯聰明證述無訛,則系爭土地本即為被告所有,揆諸前述說明,被告應向地政機關申請歸還,而非申請時效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被告已難認有申請時效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之權利。次查,依卷附之土地四鄰證明書,被告於申請取得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時,謂其均自五十年一月一日起,耕種至六十一年一月一日止。然於本院審理中,對於大洋段八三
七、八八六地號之土地,自三十八年至四十年間,有一部份因國軍圍了鐵絲網,在鐵絲網之範圍內無法耕種,只能耕種鐵絲網範圍外的土地,鐵絲網直到五十幾年才拆除之事實,自認不諱,則被告對於鐵絲網範圍內之土地,顯然尚未無從占有以完成取得時效,何能謂大洋段八三七、八八六地號之土地全部均時效取得?再者,證人柯聰明證稱:大洋段八七八之二地號土地,於五十九年至六十年間,因國防建設被國軍圍起來而無法耕種等語,亦為被告所是認,則被告於五十九年至六十間亦喪失對於大洋段八七八之二地號土地之占有,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一條之規定,被告之占有既為他人侵奪,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即為中斷而無法完成。綜上所述,被告對於附表所示之土地,不符合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及民法時效取得之規定,自不能依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申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故原告之主張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他之攻擊防禦方法,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本院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法 官 陳建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成在附表:
┌────┬─────────────────┬────────────┐│ 編號 │ 土地坐落之標示 │ 面積(公頃) │├────┼─────────────────┼────────────┤│ 1 │ 金門縣○○鎮○○段○○○○號 │ 0‧一0八六00 │├────┼─────────────────┼────────────┤│ 2 │ 金門縣○○鎮○○段八七八之二地號│ 0‧二00三00 │├────┼─────────────────┼────────────┤│ 3 │ 金門縣○○鎮○○段○○○○號 │ 0‧一一六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