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號
原 告 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右原告與被告丙○○間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六十九萬五千六百六十元折合銀元二十三萬一千八百八十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二千三百一十九元,折合新臺幣六千九百五十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書記官 許永溪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