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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12 號民事其他文書

~t30l18v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陸拾陸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城簡字第五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建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B書記官 李成在┌───────┬─────────┬────────────┐│項 目│金額(新臺幣元)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3,168 │ │├───────┼─────────┼────────────┤│第一審送達郵資│ 496 │共繳496元 │├───────┼─────────┼────────────┤│ 勘驗測量費 │ 7,400 │原8000元,地政局退600元 │├───────┼─────────┼────────────┤│ 本件送達郵資 │ 102 │預繳170元 │├───────┼─────────┼────────────┤│ 共 計 │ 11,166 │ │└───────┴─────────┴────────────┘

裁判日期:2002-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