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丙○○相 對 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肆佰零肆元。
理 由
一、聲請人金門縣政府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確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城簡字第五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聲請人未附計算書明細,本院依職權計算,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朱中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董培祥
計算表┌───────┬─────────┬────────────┐│項 目│金額(新臺幣元) │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 207 │ │├───────┼─────────┼────────────┤│第一審送達郵資│ 320 │ 原繳390餘70元 │├───────┼─────────┼────────────┤│測量費用 │ 8,000 │ │├───────┼─────────┼────────────┤│勘驗旅費 │ 775 │ │├───────┼─────────┼────────────┤│本件郵資 │ 102 │ │├───────┼─────────┼────────────┤│合 計 │ 9,4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