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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23 號民事其他文書

~t30l18v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號

聲 請 人 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零陸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號及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九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二。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建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B書記官 李成在┌───────┬─────────┬────────────┐│項 目│金額(新臺幣元) │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 17,505 │ │├───────┼─────────┼────────────┤│地政局測量費 │ 4,000 │ │├───────┼─────────┼────────────┤│第一審送達郵資│ 550 │原繳390元,補繳160元 │├───────┼─────────┼────────────┤│第二審送達郵資│ 598 │已由相對人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 │ 22,140 │已由相對人繳納 │├───────┼─────────┼────────────┤│乘以三分之二 │ 14,704 │ │├───────┼─────────┼────────────┤│本件送達郵資 │ 102 │預繳170元 │├───────┼─────────┼────────────┤│應負擔費用額 │ 14,806 │ │└───────┴─────────┴────────────┘

裁判日期:2002-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