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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三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溫湖滴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一千六百三十一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城簡字第三0號及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許永溪┌───────┬─────────┬────────────┐│項 目│金額(新臺幣元) │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 171 │ │├───────┼─────────┼────────────┤│第一審送達郵資│ 608 │原共繳730元,退郵122元 │├───────┼─────────┼────────────┤│第一審差旅費 │ 750 │ │├───────┼─────────┼────────────┤│ 本件送達郵資 │ 102 │ │├───────┼─────────┼────────────┤│ 合 計 │ 1,631 │ │└───────┴─────────┴────────────┘

裁判日期:2002-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