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肆拾陸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城簡字第三八號及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號判決確定,其一、二審訴訟費用皆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葉珊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成在
裁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2-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