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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三號

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柒拾貳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七。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本件訴訟費用十分之七,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應依後附計算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朱中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董培祥

計算表┌───────┬─────────┬────────────┐│項 目│金額(新臺幣元) │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 18,936 │ │├───────┼─────────┼────────────┤│第一審送達郵資│ 888 │ │├───────┼─────────┼────────────┤│本件郵資 │ 48 │ │├───────┼─────────┼────────────┤│合 計 │ 19,872 │ │└───────┴─────────┴────────────┘

裁判日期:2002-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