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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一號

聲 請 人 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壹拾玖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六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許永溪┌───────┬─────────┬────────────┐│項 目│金額(新臺幣元) │ 備 註│├───────┼─────────┼────────────┤│裁判費 │ 1,527 │ │├───────┼─────────┼────────────┤│送達郵資 │ 390 │ │├───────┼─────────┼────────────┤│測量費 │ 8,000 │ │├───────┼─────────┼────────────┤│本件送達郵資 │ 102 │ │├───────┼─────────┼────────────┤│合 計 │ 10,019 │ │└───────┴─────────┴────────────┘

裁判日期:200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