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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五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參仟零伍拾肆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葉珊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B書記官 李成在┌───────┬─────────┬────────────┐│項 目│金額(新臺幣元) │ 備 註│├───────┼─────────┼────────────┤│裁判費 │ 17,787 │ │├───────┼─────────┼────────────┤│第一審送達郵資│ 390 │ │├───────┼─────────┼────────────┤│測量費 │ 4,000 │ │├───────┼─────────┼────────────┤│旅費 │ 775 │ │├───────┼─────────┼────────────┤│ 本件送達郵資 │ 102 │ │├───────┼─────────┼────────────┤│ 合 計 │ 23,054 │ │└───────┴─────────┴────────────┘

裁判日期:2002-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