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玖佰零壹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城簡四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邱蓮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B書記官 許永溪┌───────┬─────────┬────────────┐│項 目│金額(新臺幣元) │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 279 │ │├───────┼─────────┼────────────┤│第一審送達郵資│ 520 │原繳390元,補郵130元 │├───────┼─────────┼────────────┤│第一審測量費 │ 8,000 │ │├───────┼─────────┼────────────┤│本件送達郵資 │ 102 │ │├───────┼─────────┼────────────┤│ 合計 │ 8,901 │ │└───────┴─────────┴────────────┘

裁判日期:2002-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