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號
原 告 甲○○被 告 金門縣金寧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吳怡跑右原告與被告間拆除地上物交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壹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B法 官 邱蓮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B書記官 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