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十四號原 告 丙 ○ 金門縣
甲○○ 金門縣乙○○ 金門縣戊○○ 金門縣丁○○ 金門縣右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之確認登記請求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八十二萬零八百四十元折合銀元二十七萬三千七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三千零一十元,折合新臺幣九千零三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B書記官 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