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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1 年補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十七號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金門縣政府間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壹仟玖佰零柒元折合銀元肆拾捌萬參仟玖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參佰貳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B書記官 許永溪

裁判日期:2003-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