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1 年補字第 4 號民事其他文書

~T30L18V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溫湖滴訴訟代理人 許志龍右原告與被告蔡朝永間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五十九萬二千八百一十二元折合銀元十九萬七千六百零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一千九百七十六元,折合新臺幣五千九百二十八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陳建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B書記官 李成在

裁判日期:200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