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20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辨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
沈炎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壹拾參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2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魏玉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友香計 算 書┌───────┬─────────┬────────────┐│項 目│金額(新臺幣元) │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 14,899 │ │├───────┼─────────┼────────────┤│第一審郵資 │ 390 │ │├───────┼─────────┼────────────┤│退郵資 │ 176 │ │├───────┼─────────┼────────────┤│ 合 計 │ 15,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