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十號
聲 請 人 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送達代收人 丙○○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零參拾伍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五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邱蓮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董培祥┌───────┬─────────┬────────────┐│項 目│金額(新臺幣元) │ 備 註│├───────┼─────────┼────────────┤│裁判費 │ 2,743 │ │├───────┼─────────┼────────────┤│送達郵資 │ 190 │原繳390元,已退200元 │├───────┼─────────┼────────────┤│本件送達郵資 │ 102 │ │├───────┼─────────┼────────────┤│合 計 │ 3,03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