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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2 年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玖佰零參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城簡字第一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邱蓮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董培祥┌───────┬─────────┬────────────┐│項 目│金額(新臺幣元) │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 636 │ │├───────┼─────────┼────────────┤│第一審送達郵資│ 390 │ │├───────┼─────────┼────────────┤│第一審測量費 │ 4,000 │ │├───────┼─────────┼────────────┤│第一審差旅費 │ 775 │ │├───────┼─────────┼────────────┤│ 本件送達郵資 │ 102 │ │├───────┼─────────┼────────────┤│ 合 計 │ 5,903 │ │└───────┴─────────┴────────────┘

裁判日期:2003-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