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2 年聲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零壹拾肆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金城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五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九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英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田汲雷計算書:

┌───────┬────────┬───────────────────┐│費用名稱 │金額(新台幣) │ │├───────┼────────┼───────────────────┤│第一審訴訟費用│四千九百三十三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三百七十九元 │原繳納三百九十元,訴訟終結後退郵十一元│├───────┼────────┼───────────────────┤│鑑定費 │一萬二千六百元 │ │├───────┼────────┼───────────────────┤│本件程序費用 │一百零二元 │ │├───────┴────────┴───────────────────┤│合 計 壹萬捌仟零壹拾肆元 │└────────────────────────────────────┘

裁判日期:2003-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