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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2 年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肆佰柒拾陸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城簡字第五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許永溪┌───────┬─────────┬────────────┐│項 目│金額(新臺幣元) │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 3,265 │ │├───────┼─────────┼────────────┤│第一審送達郵資│ 609 │原繳390元,補繳219元 │├───────┼─────────┼────────────┤│第一審測量費 │ 4,000 │ │├───────┼─────────┼────────────┤│第一審差旅費 │ 1,500 │ │├───────┼─────────┼────────────┤│ 本件送達郵資 │ 102 │ │├───────┼─────────┼────────────┤│ 合 計 │ 9,476 │ │└───────┴─────────┴────────────┘

裁判日期:2003-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