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戊○○相 對 人 甲○○
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甲○○、丙○○及乙○○應共同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肆佰陸拾肆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等共同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等應共同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英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許永溪┌───────┬─────────┬──────────────┐│項 目│金 額(新臺幣元)│ 備 註 │├───────┼─────────┼──────────────┤│裁 判 費│ 九、○八五│ │├───────┼─────────┼──────────────┤│送 達 郵 資│ 三七九│原繳三九○元,已退一一元 │├───────┼─────────┼──────────────┤│測 量 費│ ○│ │├───────┼─────────┼──────────────┤│合 計│ 九、四六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