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二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辨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乙○○右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貳佰柒拾柒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三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英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B 法院書記官 楊靜秋計算書:
┌──────┬────────┐│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 送達費用 │二百七十七元 │├──────┼────────┤│ 測量費用 │四千元 │├──────┴────────┤│ 合計 四千二百七十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