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八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王聖斌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壹佰伍拾壹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邱蓮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許永溪┌───────┬─────────┬───────────────────┐│項 目│金 額(新臺幣元)│ 備 註 │├───────┼─────────┼───────────────────┤│裁 判 費│ 一一、八五九│原繳九九三六元,補繳一九二三元 │├───────┼─────────┼───────────────────┤│送 達 郵 資│ 七九二│原繳三九○元,補繳三四○元及六二元 │├───────┼─────────┼───────────────────┤│測 量 費│ 八、○○○│ │├───────┼─────────┼───────────────────┤│差 旅 費│ 一、五○○│ │├───────┼─────────┼───────────────────┤│合 計│ 二二、一五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