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三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林寶來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參佰貳拾陸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鈺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董培祥┌───────┬─────────┬───────────────────┐│項 目│金 額(新臺幣元)│ 備 註 │├───────┼─────────┼───────────────────┤│裁 判 費│ 五、七二二│ │├───────┼─────────┼───────────────────┤│送 達 郵 資│ 六○四│原繳七三○元,已退一二六元 │├───────┼─────────┼───────────────────┤│測 量 費│ ○│ │├───────┼─────────┼───────────────────┤│差 旅 費│ ○│ │├───────┼─────────┼───────────────────┤│合 計│ 六、三二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