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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2 年聲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六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林寶來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零玖拾伍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城簡字第一四號及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鈺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董培祥┌───────┬─────────┬───────────────────┐│項 目│金 額(新臺幣元)│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四、○四七│ │├───────┼─────────┼───────────────────┤│第一審送達郵資│ 四九六│原繳七三○元,移送二三四元至第二審 │├───────┼─────────┼───────────────────┤│第一審測量費 │ 四、○○○│ │├───────┼─────────┼───────────────────┤│第二審裁判費 │ 六、○七一│ │├───────┼─────────┼───────────────────┤│第二審送達郵資│ 四八一│原繳五七四元(含第一審),退還九三元 │├───────┼─────────┼───────────────────┤│合 計│ 一五、○九五│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事
裁判日期:200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