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七號
聲 請 人 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丁○○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丁○○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伍佰捌拾壹元。
相對人丁○○、乙○○應連帶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參佰捌拾柒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二六號及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丁○○負擔五分之三,餘由相對人丁○○及乙○○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等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葉珊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許永溪┌───────┬─────────┬──────────────┐│項 目│金 額(新臺幣元)│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二、三二八│ │├───────┼─────────┼──────────────┤│第一審送達郵資│ 三九○│ │├───────┼─────────┼──────────────┤│第一審旅費 │ 二五○│ │├───────┼─────────┼──────────────┤│第一審測量費 │ 八、○○○│ │├───────┼─────────┼──────────────┤│合 計│ 一○、九六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