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林寶來訴訟代理人 王聖斌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捌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英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胡勤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