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七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台灣豪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建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英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B書記官 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