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八號
原 告 甲○○原 告 壬○○原 告 辛○○原 告 庚○○原 告 丙○○原 告 丁○○原 告 己○○原 告 戊○○原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甲○○對被告金門縣政府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玖萬零陸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柒佰參拾元;原告壬○○、辛○○、庚○○、丙○○、丁○○、己○○、戊○○、乙○○等八人與被告金門縣政府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佰肆拾玖萬肆仟零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均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邱蓮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B書記官 董培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