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號
原 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榮文右原告與被告盈泰興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貳萬柒仟玖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壹佰參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葉珊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 日~B書記官 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