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三號

原 告 周南興即新右原告與被告乙○○及甲○○間撤銷詐害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捌萬參仟壹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玖仟陸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鈺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B書記官 董培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
裁判日期:200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