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號
原 告 庚○○
己○○丁○○丙○○戊○○癸○○壬○○乙○○辛○○甲○○丑○○子○○寅○○卯○○共同指定送達代收人 吳奎新律師右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間確認不動產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玖佰玖拾陸萬柒仟玖佰壹拾元,折合銀元壹仟玖佰玖拾捌萬玖仟參佰零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拾壹萬玖仟捌佰捌拾參元,折合新臺幣陸拾伍萬玖仟陸佰肆拾玖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B書記官 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