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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號

原 告 庚○○

己○○丁○○丙○○戊○○癸○○壬○○乙○○辛○○甲○○丑○○子○○寅○○卯○○右原告與被告金門防衛司令部砲兵指揮部等間確認不動產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捌拾萬陸仟肆佰伍拾肆元,折合銀元參佰貳拾陸萬捌仟捌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參萬伍仟玖佰伍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柒拾肆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B書記官 許永溪

裁判日期:200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