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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右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間確認土地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陸拾貳萬叁仟壹佰肆拾叁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及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四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葉珊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許永溪

裁判日期:2004-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