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連簡字第九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連偵字第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替代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之法條、緩刑之宣告,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簡易庭
法 官 葉 珊 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連江庭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韓 經 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替代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