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連聲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於福建金門監獄執行徒刑中)大陸地右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刑事庭
法 官 葉 珊 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韓 經 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