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即 原 告 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炷烽訴訟代理人 陳奕旋相 對 人即 被 告 乙○○ 住
居台北縣中和市○○路○○○巷○○號四樓甲○○ 住
居丙○○ 住丁○○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城簡字第三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 楊靜秋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項 目│金 額(新臺幣元)│ 備 註 │├───────┼─────────┼─────────────────┤│裁 判 費│ 四、八三八│ │├───────┼─────────┼─────────────────┤│送 達 郵 資│ 三六0│原繳七三○元,退還三七0元 │├───────┼─────────┼─────────────────┤│旅 費│ 七五○│ │├───────┼─────────┼─────────────────┤│測 量 費│ 六○○│原繳四千元,退還三千六百元 │├───────┼─────────┼─────────────────┤│合 計│ 六、五四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