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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辨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叁佰零柒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送達郵資新台幣十一元,已退還聲請人(即原告),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葉珊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許永溪┌───────┬─────────┬───────────────────┐│項 目│金 額(新臺幣元)│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五、九二八│ │├───────┼─────────┼───────────────────┤│第一審送達郵資│ 三七九│原繳三九○元,退還一一元 │├───────┼─────────┼───────────────────┤│第一審測量費 │ 四、○○○│ │├───────┼─────────┼───────────────────┤│合 計│ 一○、三○七│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0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