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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0號

聲 請 人(即原告) 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炷烽訴訟代理人 陳奕旋相 對 人(即被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陸佰叁拾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城簡字第五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慶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陳鴻璋┌───────┬─────────┬─────────────────┐│項 目│金 額(新臺幣元)│ 備 註 │├───────┼─────────┼─────────────────┤│裁 判 費│ 四、六三○│ │├───────┼─────────┼─────────────────┤│合 計│ 四、六三○│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4-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