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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一號

聲 請 人(即原告) 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炷烽

代理人 陳奕旋相 對 人(即被告) 丙○○

乙○○甲○○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伍拾伍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號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九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慶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 日

書記官 陳鴻璋┌───────┬─────────┬───────────────────┐│項 目│金 額(新臺幣元)│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五、八九八│ │├───────┼─────────┼───────────────────┤│第一審送達郵資│ 八○七│原繳三九○元,第一次補繳三四○元,再繳││ │ │三四○元,退還二六三元 │├───────┼─────────┼───────────────────┤│第一審測量費 │ 四、○○○│ │├───────┼─────────┼───────────────────┤│第一審旅費 │ 七五○│ │├───────┼─────────┼───────────────────┤│合 計│ 一一、四五五│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4-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