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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五號

聲 請 人 乙○○(即被告)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仟肆佰陸拾壹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號判決確定,其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張家榮┌───────┬─────────┬────────────┐│項 目│金額(新臺幣元) │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 九一九 │ │├───────┼─────────┼────────────┤│第一審送達郵資│ 七三○ │ │├───────┼─────────┼────────────┤│第二審裁判費 │ 一五二一 │ │├───────┼─────────┼────────────┤│第二審送達郵資│ 一五五 │ 退郵一八五元 │├───────┼─────────┼────────────┤│本件送達費用 │ 一三六 │ │├───────┼─────────┼────────────┤│ 合 計 │ 三四六一 │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4-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