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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七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辨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貳拾伍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金城簡易庭以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五一號及本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鈺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董培祥┌───────┬─────────┬───────────────────┐│項 目│金 額(新臺幣元)│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二、九三○│ │├───────┼─────────┼───────────────────┤│第一審送達郵資│ 三九○│ │├───────┼─────────┼───────────────────┤│第一審測量費 │ 八、○○○│ │├───────┼─────────┼───────────────────┤│第二審裁判費 │ 四、三○五│ │├───────┼─────────┼───────────────────┤│合 計│ 一五、六二五│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4-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