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九號
聲 請 人(即原告) 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相 對 人(即被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伍拾壹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盧軍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許永溪附表:
┌───────┬─────────┬───────────────────┐│項 目│金 額(新臺幣元)│ 備 註 │├───────┼─────────┼───────────────────┤│裁 判 費│ 八、一七四│ │├───────┼─────────┼───────────────────┤│送 達 郵 資│ 二七七│原繳三九○元,退還一一三元 │├───────┼─────────┼───────────────────┤│旅 費│ 一、五○○│ │├───────┼─────────┼───────────────────┤│測 量 費│ 四、○○○│ │├───────┼─────────┼───────────────────┤│合 計│ 一三、九五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