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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五號

聲 請 人 甲○○即財團法人山外基督教會董事長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山外基督教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財團法人山外基督教會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次按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固然分別定有明文,惟非屬前開事項之變更,依法即毋庸法院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山外基督教會(以下簡稱山外基督教會)董事長,山外基督教會經報奉主管機關即金門縣政府於七十四年十月四日以(74)撫民字第一○九九○號函許可設立,並經鈞院登記處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二次變更登記日期為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執用,依法登記在案(登記簿冊第一冊第一頁第一號)。由於山外基督教會前組織章程之管理方式,就法人資格之認定、加入、開除、董監事及董事長之選舉方式、董事會之職權、法人之會計制度、法人因特殊原因解散時財產之處置等部分未予規範,為利爾後之管理運作,爰參考內政部訂定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範例」,著手修正財團法人山外基督教會組織章程全部條文,並於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經金門縣政府准予備查在案,為此請求裁定准許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本院審閱聲請人所提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依職權調取聲請人前向本院所提變更組織章程聲請之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號全卷,認聲請人所提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剩餘財產之歸屬,屬於因財團之組織不完全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而補充或變更之情形,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聲請人此部份請求補充或變更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至於聲請人所提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為經費來源及現有財產總值與保存,第五條係信徒之產生方式,第十四條董事會之職權範圍,第十五條總幹事之聘任,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會計之作業方式,第二十五條與第二十六條法令之遵循及章程之施行,或屬文字之酌為修正,或因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其捐助及組織章程如經登記,除依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由法院依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外,財團法人本身或董事會均不得自行加以修改捐助及組織章程,其不予准許之理由,本院於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號之裁定理由中,已纂述甚詳。而非屬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所規定之事項,其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向本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可。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盧軍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許永溪附表:

┌───────────────────────────────────┐│「財團法人山外基督教會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第二十四條 │(新增條文) ││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解散時│ ││,其所有財產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 ││企業團體,應歸屬本法人主事務所所在│ ││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章程
裁判日期:200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