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號
聲 請 人(即原告) 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相 對 人即被告) 陳朝賜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零柒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號判決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葉珊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許永溪~X11┌───────┬─────────┬───────────────────┐│項 目│金 額(新臺幣元)│ 備 註 │├───────┼─────────┼───────────────────┤│裁 判 費│ 六、九五七│ │├───────┼─────────┼───────────────────┤│送 達 郵 資│ 九○○│原繳三九○元,補繳一七○元再繳三四○元│├───────┼─────────┼───────────────────┤│旅 費│ 七五○│ │├───────┼─────────┼───────────────────┤│測 量 費│ 八、○○○│ │├───────┼─────────┼───────────────────┤│合 計│ 一六、六○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