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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17 號民事其他文書

~T30L18V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七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林寶來送達代收人 吳靜琪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伍仟柒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葉珊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B書記官 董培祥

裁判日期:2004-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