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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五號

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被 告 丙○○被 告 乙○○

Ke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萬元,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零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葉珊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許永溪

裁判日期:2004-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