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七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叁仟柒佰捌拾叁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葉珊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