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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六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辨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林寶來訴訟代理人 吳靜琪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億零伍佰柒拾肆萬捌仟陸佰玖拾柒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拾參萬陸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 張家榮

裁判日期:2004-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