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八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林寶來右原告與被告庚○○、己○○、甲○○、丁○○、戊○○、丙○○、乙○○等七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仟柒佰貳拾柒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拾肆萬零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慶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陳鴻璋